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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文号:江府办[2005]94号
颁布日期:2005-12-21
执行日期:2005-12-21
效力级别:地方规章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省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粤府办[2005]78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是一项涉及面广、专业性强、任务繁重的工作,各级政府、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二、市直行政执法职权核准界定公告工作,由市法制局、市编办共同负责,其他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单位(包括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积极配合。各有关单位要依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三定"方案的规定,提出本单位执法职权界定和细化的具体方案,于2005年12月10日前报市编办(联系电话:3336187)。

三、各地、各单位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情况,请于2006年4月20日前报市法制局(联系电话:3273890)。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备注:

最近更新:2021.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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