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 「切换」
用户访问3483331 平台律师:181 总用户数量 :118218 今日访客:1990 本月访客:62330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9篇)
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时 效  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

船舶与海上设施法定检验规则

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2019第9篇 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

目录

第 1 章 通则………………………………………………………9-1

第 1 节 一般规定………………………………………………9-1

第 2 章 载运乘客的条件…………………………………………9-2

第 1 节 通则………………………………………………… 9-2

第 2 节 不准载运乘客的处所……………………………… 9-3

第 3 章 乘客舱室的设置…………………………………………9-5

第 1 节 客舱设置…………………………………………… 9-5

第 4 章 乘客定额标准……………………………………………9-6

第 1 节 核定乘客定额的基本要求……………………………9-6

第 2 节 乘客舱室…………………………………………… 9-7

第 3 节 通道、出入口和扶梯…………………………………9-9

第 5 章 公共处所与服务处所……………………………………9-12

第 1 节 厨房………………………………………………… 9-12

第 2 节 餐厅………………………………………………… 9-12

第 3 节 粮食库、食物库和小卖部……………………………9-12

第 4 节 行李舱与卧具间………………………………………9-13

第 6 章 卫生处所及医务处所……………………………………9-14

第 1 节 盥洗设备…………………………………………… 9-14

第 2 节 卫生间…………………………………………………9-14

第 3 节 医务处所…………………………………………… 9-15

第 7 章 供水、通风、照明、暖气和空调设备…………………9-16

第 1 节 淡水供应和供水、排水管系…………………………9-16

第 2 节 通风………………………………………………… 9-16

第 3 节 照明………………………………………………… 9-17第 4 节 暖气设备…………………………………………… 9-17

第 5 节 空调设备…………………………………………… 9-17

第 8 章 舷墙和栏杆…………………………………………… 9-18

第 1 节 舷墙和栏杆……………………………………………9-189-1

第 1 章

通 则

第 1 节

一般规定

1.1.1

适用范围

1.1.1.1

本篇适用于客船的乘客定额及舱室设备。除另有规定外,不适用于高速船。

1.1.2

定义

1.1.2.1

载客处所——系指载客围蔽处所和载客甲板开敞区域的总称。

1.1.2.2

卧席——系指在载客围蔽处所内设置固定床铺的席位。

1.1.2.3

坐席——系指在载客处所内设置固定的靠背坐椅的席位。

1.1.2.4

散席——系指在载客处所内设置固定坐凳或移动式坐凳的席位。

1.1.2.5

站席——系指在载客处所内没有设置固定坐椅、固定坐凳和移动式坐凳的席

位。

1.1.2.6

卧席客舱——系指在载客围蔽处所内设置卧席的客舱。

1.1.2.7

坐席客舱——系指在载客处所内设置坐席的客舱。

1.1.2.8

散席客舱——系指在载客处所内设置散席或站席的客舱。

1.1.2.9

甲板开敞区域——系指除由外板、舱壁、固定围壁、甲板或盖板所围成的处

所以外的甲板区域。9-2

第 2 章

载运乘客的条件

第 1 节

通 则

2.1.1

乘客处所

2.1.1.1

乘客舱室应与船员舱室分开设置。除符合本节2.1.2.1(2)的客滚船和本节

2.1.2.3(2)的车客渡船外,客船不应载运危险货物。

2.1.1.2

客船应在各舱室入口处标明舱室用途的铭牌,在乘客居住舱室的入口处,应

示明编号与载客人数。每个铺位及固定坐席也应编号。

2.1.1.3

旅游船、游览船及客滚船应在各主要通道上设置指路铭牌,夜间应有灯光显

示,指明所通向的乘客居住舱室和服务舱室,表明各乘客舱室,公共舱室和服务舱室的位

置。

2.1.1.4

在船员工作及操作处所应设置“工作重地旅客止步”的警告牌。为防止发生意

外,禁止乘客触动的东西,可设置“危险”的警告牌或相应的醒目标志;在应急出口处,应

设置“安全门”或“安全梯道”的标志。

2.1.1.5

旅游船、游览船及客滚船应在乘客舱室及公共处所显要位置张贴应急疏散图

及应变须知。以向乘客展示和告知:

(1)目前所处位置如何到达开敞处所、集合站;

(2)紧急情况下必须采取的重要行动;

(3)个人救生用品的使用方法。

2.1.1.6

载客甲板开敞区域符合下列要求:

(1)甲板开敞区域的顶部应设有遮阳避雨的顶棚,顶棚面积应不小于载客甲板面积;

(2)甲板开敞区域的四周应设置围壁或舷墙或栏杆,其中,舷墙和栏杆应符合本篇第

8 章的规定。

2.1.1.7

开敞观光甲板可不设有遮阳避雨的顶棚,但应在观光甲板开敞区域的四周设

置围壁或舷墙或栏杆,其中,舷墙和栏杆应符合本篇第8章的规定。

2.1.1.8

对乘客处所中发生移动可能阻碍乘客脱险的家具,应予以固定。具体固定范

围和固定方法应经船舶检验机构批准。

2.1.1.9

游览船餐饮、休闲、观光处所内的单人坐椅、6人及以下的桌子应尽实际可能

予以固定。

2.1.2

其他

2.1.2.1

客滚船载运乘客应符合下列要求:

(1)I型客滚船应设置供乘客(除司机外)上、下船的通道,其通道不应途经滚装处所。

(2)II型客滚船在载运危险品车辆时,不应载运其他车辆,也不应载运除司机和随车

工作人员以外的乘客,且司机和随车工作人员的人数不应超过12人。

2.1.2.2

客渡船载运乘客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客渡船的布置和稳性计算未考虑乘客随身携带大件行李(如货物、自行车、二

轮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及残疾人专用三轮车等)时,应视实际情况适当减少乘客人数,并

在船舶法定证书的记事中注明大件行李折减乘客人数的情况,如货物按实际重量以 75kg 折9-3

减 1 名乘客计算,一辆自行车折减 1 名乘客,一辆二轮摩托车(包括电动自行车)折减 2

名乘客、一辆残疾人专用三轮车折减 3 名乘客等。

(2)当客渡船允许乘客随身携带自行车、二轮摩托车(包括电动自行车)及残疾人专

用三轮车时,应设置自行车、二轮摩托车(包括电动自行车)及残疾人专用三轮车的停放

区,停放区与其他载客处所应采用栏杆或标识线进行分隔;自行车、二轮摩托车(包括电

动自行车)及残疾人专用三轮车在停放区内应有适宜的通道。

2.1.2.3

车客渡船载运乘客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车客渡船允许散客随身携带自行车、二轮摩托车(包括电动自行车)及残疾人

专用三轮车时,应符合 2.1.2.2(2)的规定;

(2)车客渡船在载运危险品车辆时,不应载运其他车辆,也不应载运除司机和随车工

作人员以外的乘客,且司机和随车工作人员的人数不应超过12人。

2.1.2.4

客滚船和车客渡船载运汽车/乘客尚应满足本局以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相

应规定。

2.1.2.5

对于客滚船,若滚装处所的两侧设有用作通道的舷伸甲板时,该通道与滚装

处所之间应设置间断的垂直挡板。对于车客渡船,若滚装处所的两侧设有通道时,该通道

与滚装处所之间应设置间断的垂直挡板或栏杆或勘划明显的标识线和设置标识牌;若滚装

处所的两侧设有载客处所时,该载客处所与滚装处所之间应设置连续的垂直挡板或栏杆。

2.1.2.6

纤维增强塑料船载运乘客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1)载客处所的甲板层数不超过2层;

(2)载客处所内可设置坐席客舱或散席客舱,不应设置卧席客舱;

(3)载客围蔽处所内的坐席客舱和散席客舱应设置为通透型式,且使该处所内的人员

通常都能察觉或易于使人察觉到该处所内的失火情况或其他危险情况。

2.1.2.7

乘客可进入的公共处所、服务处所、卫生处所以及医务处所等均不应设在船

首防撞舱壁及其延伸线之前的位置。

第 2 节

不准载运乘客的处所

2.2.1

一般要求

2.2.1.1

客船的下列处所不应核定载客:

(1) 船员居住舱室及船员生活、工作必需的处所;

(2) 厨房、船上操作与日常事务所需的服务处所以及乘客的卫生处所和医务处所;

(3) 船首防撞舱壁及其延伸线之前的处所;

(4) 由船首柱向后至绞锚盘或绞锚机底座后缘lm的甲板面积范围内;

(5) 扶梯及通道;无固定顶篷的甲板开敞区域(航行时间不超过0.5h的车客渡船除外);

(6) 货舱;

(7) 存放和升降救生艇筏的处所及无舷墙或栏杆设备的甲板;

(8) 不能阻止货物或燃料蒸发气体进入的一切舱室;

(9) 无照明设备或通风不良的舱室;

(10)

凡与储藏易燃、易爆物料(如汽油、石油和弹药等)舱室相毗邻的处所以及与固定

消防站相毗邻的处所;

(11)

开有舱口,但其四周无固定围壁的处所;9-4

(12)

凡与油漆间或储灯间未用气密舱壁隔开的围蔽舱室。通过公共走廊或公共舱室与

油漆间或储灯间相通的舱室(油漆间或储灯间如有直接与上甲板相通的出口,而乘客舱室亦

有单独的出口,则该舱室可准许载客) ;

(13)

与机炉舱直接相邻,未在其隔壁上加装绝热覆盖物的处所,则在距机炉舱隔壁

0.6m范围内不应载运乘客;

(14)

没有围壁或固定栏杆或舷墙保护的甲板处所;

(15)

除上述处所外,其他不适于载客的处所。

2.2.1.2

客滚船和车客渡船除本节2.2.1.1所述的处所外,其滚装处所、车辆甲板下的

围蔽处所也不应核定载客。

2.2.2

其他

2.2.2.1

储存燃油的油柜不应安置在乘客舱室内,如围蔽的乘客舱室位于燃油舱之上

(燃油闪点限于在60℃以上)时,则该舱室的甲板应以不能溶解于石油的不燃性及保证气密的

涂料作敷层,其厚度不小于4cm或设置高度至少为0.9m的隔离空舱,且该甲板不应开有人孔

或其他孔口。

2.2.2.2

除乘客按客运规则所准许随身携带的小件行李外,乘客舱室不应装运任何货

物。乘客随船托运的行李、包裹等应安置在行李间或船上指定的位置。200总吨及以下的客

船在非围蔽处所装载非危险品及无异味物品时,应有适当保护措施。9-5

第 3 章

乘客舱室的设置

第 1 节

客舱设置

3.1.1

一般要求

3.1.1.1

旅游船和客滚船应设置卧席客舱。

3.1.1.2

游览船客舱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仅设置坐席客舱;

(2)仅设置餐饮、表演等供乘客休闲娱乐的处所;

(3)同时设有坐席客舱及餐饮、表演等供乘客休闲娱乐的处所。

3.1.1.3

客渡船和车客渡船客舱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客渡船和车客渡船可设置坐席客舱或组合设置坐席客舱和散席客舱;当组合设置

坐席和散席时,坐席和散席的数量应按乘客总人数的100%设置,其中:对于航行时间大于

0.5h的客渡船和车客渡船,坐席客舱坐椅数量应不小于乘客总人数的60%;对于航行时间

小于或者等于0.5h的客渡船和车客渡船,坐席客舱坐椅数量应不小于乘客总人数的30%;

(2)对于航行时间小于或者等于 0.5h 的客渡船和车客渡船,当只有单层或单一载客

处所时,若设置的坐椅/坐凳数量(包括坐席客舱的坐椅数量和散席客舱的坐凳数量)确有

困难不能完全满足本条(1)的要求时,其余的坐席乘客和散席乘客可按站席设置;对于其

他航行时间小于或者等于 0.5h 的客渡船和车客渡船,若设置的坐凳数量确有困难不能完全

满足本条(1)的要求时,其余的散席乘客可按站席设置;

站席的乘客定额核定和站席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站席的乘客定额应按本篇 4.1.2.3 计算;

② 散席客舱内的站席布置应防止乘客集中和便于疏散乘客;

③ 在证书中注明相关的操作及管理规定。

3.1.1.4

普通客船客舱的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航行时间大于 12h 的普通客船应设置卧席客舱;

(2)航行时间小于或者等于 12h 的普通客船应设置坐席客舱。

3.1.1.5

同一乘客舱室内不应设有不同等级的席位。对于本节3.1.1.3(1)所述的船

舶,可在同一乘客舱室内同时设有坐席和散席,但应采用栏杆或通道或标识线进行分隔。9-6

第 4 章

乘客定额标准

第 1 节

核定乘客定额的基本要求

4.1.1

一般要求

4.1.1.1

客船所核定的乘客定额应满足本法规第5篇第8章的有关要求。

4.1.1.2

核定乘客定额时,每一乘客应作为定额的计算单位。车客渡船乘客定额的核

定应包含船上载运车辆装载的乘客,以及不乘坐车辆的乘客。

4.1.1.3

旅游船和游览船每位乘客所需观光区域的面积应不小于0.4m2,但不包括救

生艇筏周围2m以内的处所,且观光区域不应计入乘客定额。

4.1.1.4

用于公共交通的客船应设置适当的供肢体残疾人轮椅安放的专用区域,并应

满足下列要求:

(1)做出显示该区域用途的明显标识;

(2)设置适当的扶手或栏杆,供轮椅使用人在航行途中扶持。

4.1.2

乘客定额的核定标准

4.1.2.1

旅游船、客滚船和设有卧席的普通客船应按照卧席客舱内每位乘客占用一个

固定床铺计算乘客定额。乘客的公共处所和服务处所不应核定乘客定额。

4.1.2.2

游览船应按下列要求核定乘客定额:

(1)游览船仅设有坐席客舱或同时设有坐席客舱和餐饮,表演等供乘客休闲娱乐的处

所时,应按坐席客舱内设置的坐椅(含沙发)计算乘客定额,其取值N按下式计算:

i l

N n W ? ? ?

i

l

W

有小数时,小数点以下数值舍去不计。

式中: n——单人固定坐椅的数量;

W——坐椅椅面的宽度,m,见本章 4.2.3.1;

li——第i 件两人及以上的固定坐椅(含沙发)的有效长度,m;

(2)游览船仅设有餐饮,表演等供乘客休闲娱乐的处所时,应按载客处所的甲板(平

台)面积和所设置的坐椅(含沙发)计算乘客定额,其取值N按下列公式计算,取小者:

1 N ?1.0A

2

i l

N n W ? ? ?

当1.0A 和

i l

W

有小数时,小数点以下数值舍去不计。

式中: A ——载客处所的甲板(平台)面积,m2,见 4.1.2.4 和 4.1.2.5;9-7

n——单人坐椅的数量;

W——坐椅椅面的宽度,m,见本章 4.2.3.1;

li——第i 件两人及以上的坐椅(含沙发)的有效长度,m。

4.1.2.3

客渡船、车客渡船以及设有坐席客舱的普通客船应根据乘客起居舱室的席别,

按照以下要求核定乘客定额:

(1)坐席应按本节4.1.2.2(1)的要求核定乘客定额;

(2)散席应按载客处所的甲板(平台)面积和所设置的坐凳计算乘客定额,散席乘客

定额N按下列公式计算,取小者:

1 N ? 2.45A

2

2 2 0

.4

i

l

N ? n ? ?

当 2.45A 和 0.

4

0

2

i

l

有小数时,小数点以下数值舍去不计。

式中: A ——载客处所的甲板(平台)面积,m2,见 4.1.2.4 和 4.1.2.5;

n2——单人坐凳的数量;

l2i——第i 件两人及以上坐凳的有效长度,m。

(3)对于本篇第3章3.1.1.3(2)所述的站席,应按载客处所的甲板(平台)面积(可

用于核定散席乘客定额的处所)计算乘客定额,站席乘客定额N按下式计算:

N ?1.8A

当1.8A 有小数时,小数点以下数值舍去不计。

式中: A ——载客处所的甲板(平台)面积,m2,见 4.1.2.4 和 4.1.2.5。

4.1.2.4

载客处所的甲板(平台)面积仅计入用于核定乘客定额的处所,且计入用于

核定乘客定额的载客甲板开敞处所应符合本篇第2章2.1.1.6的规定。

4.1.2.5

载客处所的甲板(平台)面积按下述规定量取:

(1)面积根据其形状按几何方法计算;

(2)量计载客围蔽处所的甲板(平台)面积时,应以高出甲板(平台)1.0m的水平高

度量取,并自肋骨的内面量起;

(3)量计载客甲板开敞处所的甲板(平台)面积时,其宽度自排水槽里边量起;无排

水槽和栏杆或舷墙位于排水槽以内时,应自栏杆或舷墙里边量起;

(4)同一载客处所内设有坐席和散席时,按本篇第3章3.1.1.5规定所划分的散席范围量

取甲板(平台)面积;

(5)计量所得的面积应扣除该面积内不载客的障碍物(含宽度小于0.6m处所)所占的

面积。

第 2 节

乘客舱室

4.2.1

乘客舱室的净空高度

4.2.1.1

自乘客舱室的底板上表面垂直量至天花板下表面(如无天花板则量至甲板横9-8

梁或顶蓬下表面)的乘客舱室净空高度应不小于表4.2.1.1的规定:

表4.2.1.1

客船类别

舱室净空高(m)

旅游船、客滚船

2.1

游览船、客渡船、车客渡船和普通客船

1.9

4.2.1.2

专在小河支流上航行的客船,若通过桥孔有困难时,其净空高度可以降低,

但应不小于1.8m。

4.2.2

床铺

4.2.2.1

卧席舱室的卧铺,量自床架内边缘的尺寸应不小于下列规定:

(1)

软卧卧铺:1.9m×0.8m;

(2)

硬卧卧铺:1.9m×0.7m。

下层卧铺铺面至上层卧铺下表面,或上层卧铺铺面至甲板横梁下缘或天花板的垂直距

离应不小于 0.85m。下层卧铺距甲板的高度视具体情况而定,但应确保便于乘客使用下层卧

铺。

4.2.2.2

床铺可沿船舶横向或纵向设置。

硬席卧铺的固定床铺可以并排排列,但两床间须用高度不小于 0.3m 的隔板隔开。

4.2.2.3

双层铺不应上下错开设置。

双层及以上的床铺,应设有为上层铺乘客上下方便而设置的踏脚或直梯。

4.2.2.4

应在上铺床边设有防止人从床上滑跌落地的设施。

4.2.3

坐椅

4.2.3.1

每一乘客所占固定软座坐椅椅面的尺度一般应不小于0.50m?0.48m,硬座

椅面的尺度一般应不小于0.45m?0.45m。

坐椅椅背高出椅面的高度,对坐椅同向排列者,应不小于 0.45m,坐椅对向排列者,应

不小于 0.8m。

4.2.3.2

椅与椅之间的距离(指净间距,即同向排列时前椅椅背后缘至后椅坐面前缘

的水平距离,对向排列为两椅坐面前缘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表4.2.3.2的规定。

表 4.2.3.2

客船类别

旅游船和游览船

客滚船

客渡船、车客渡船和普通客船

每排 3 人及以下

每排 3 人以上

椅与椅

之间的

距离(m)

对向

排列

0.60

0.70

0.60

0.45

同向

排列

0.40

0.50

0.40

0.30

4.2.3.3

座椅之间有桌面时,椅与桌面之间隔的距离(椅坐面前缘与桌面边缘之间的

距离),对双人及三人座椅应不小于0.2米,对四人座椅应不小于0.25米。9-9

4.2.4

坐凳

4.2.4.1

单人坐凳的凳面面积应大于等于0.045m2,长坐凳的宽度一般应大于等于

0.14m。

4.2.4.2

坐凳应采用同向排列布置,凳与凳之间的距离(指净间距,即前凳后缘至后

凳前缘的水平距离)应不小于0.4m。

第 3 节

通道、出入口和扶梯

4.3.1

乘客舱室内通道、出入口

4.3.1.1

床铺对向排列,沿两床铺间或床铺与舱壁之间的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道两边的床铺数不大于12个(即6个双层床,以下同),其床间通道净宽度应不

小于0.6m;

(2)

通道两边的床铺数大于12个或设三层铺,其床间通道净宽度应不小于0.8m。

4.3.1.2

每一卧席舱室,均应设有便于通向甲板开敞处所或舱室之间内部通道的出入

口。出入口数量和净宽度应不小于表4.3.1.2的规定。

表4.3.1.2

臥席舱室内乘客定额

舱室出入口数量

舱室出入口净宽度(m)

10 人及以下

1

0.7

11~30

2

0.7

4.3.1.3

坐席客舱和散席客舱内的坐椅/坐凳如沿船舶横向布置,坐椅/坐凳的布置要对

称、均衡,同向或对向排列,舱室内须设置纵向通道。纵向通道的净宽度,应不小于0.7m。

如通道一端不能走通,此宽度可向末端逐渐减少,但末端净宽度应不小于0.5m。纵向通道

的布置数,应满足室内任一座位与通道的距离小于等于2.5m。通向舷边的横向通道净宽度

应不小于0.7m,如两边或一边坐椅面向通道,该通道净宽度应不小于1.0m。如坐椅/坐凳沿

船舶纵向布置,纵向通道净宽度应大于等于1.0m。

4.3.1.4

坐席舱室和散席舱室通向开敞部分或舱室之间通道的出入口数应按舱室乘客

定额不小于表4.3.1.4的规定。

表4.3.1.4

舱室内

乘客定额数

舱室

出入口数

舱室出入口

净宽度(m)

舱室内

乘客定额数

舱室

出入口数

舱室出入口

净宽度(m)

10 及以下

1

0.7

151~200

3

1.0

11~30

2

0.7

2

1.4

31~100

2

0.8

201 及 201 以上

4

1.2

101~150

3

0.8

3

1.4

2

1.0

2

1.6

4.3.1.5

通向仅服务于1个舱室的处所(如阳台)的通道和出入口应不视为该舱室的通

道和出入口。

4.3.1.6

舱室设置2个及以上的出入口时,出入口应均衡设置,不应集中舱室的一侧或

一端,出入口之间应相互远离,且尽可能布置在舱室的两侧或两端。

4.3.1.7

乘客舱室位于围蔽处所内乘客舱室的门应向内开,通向开敞处所的门应向外9-10

开。乘客较多的舱室的门应向外开或是内外均可开关的弹簧门;个别情况下,可采用滑动

式,但开启后应有防止门任意滑动的装置。当门采用电力的动力方式时,应至少设置一套

独立的手动机械装置,该装置应能从门的任何一侧手动开启和关闭。

应采取适当措施,保证通向通道的门当开启时,通道的畅通不因门的开启而受到阻碍。

门的开启方向尚应满足第5篇第3章第5节的相关要求。

4.3.2

乘客舱室之间通道、出入口

4.3.2.1

如乘客舱室出入口仅通向乘客舱室之间的内部纵向或横向通道,则该纵向或

横向通道应直接通向甲板开敞处所,或经由横向或纵向通道通向甲板开敞处所。该乘客舱

室之间的内部通道应按使用该通道的所有乘客定额之和按不小于表4.3.2.1的要求选取。

4.3.2.2

如乘客舱室之间的内部通道并不通向甲板开敞处所,仅能由楼梯口通向上层

(或下层)甲板的乘客舱室之间的内部通道,然后才能通向甲板开敞处所。此时,该乘客

舱室之间的内部通道的净宽度及出入口应根据上下两层甲板所包括舱室使用该通道的乘客

定额的总和按不小于表4.3.2.1的要求选取。

表 4.3.2.1

通道

使用通道乘客定额人数

净宽度(m)

出入口

净宽度(m)

数量(不少于)

1~30

0.9

0.9

2

31~100

1.2

1.2

2

101~200

1.4

1.4

2

201 及 201 以上

1.6

1.6

2

4.3.2.3

通道的出入口应相互远离并均衡布置。通道通向开敞甲板出入口的门应为向

外开启。

4.3.2.4

乘客舱室之间的通道尚应满足本法规第5篇第3章第5节的相关要求。

4.3.3

应急出口

4.3.3.1

如纵向通道的出入口并不直接通向甲板开敞处所,仅能通向其他服务舱室,

虽然该服务舱室另有出入口通向甲板开敞处所,此时不应认为该纵向内通道的出入口是正

常出入口,而可认作是应急出口。

4.3.3.2

客船围蔽处所内的乘客舱室除应按本章规定的设置通道及出入口外,尚应增

设能通向舷边或舷外的应急出口,或增设通向上层露天甲板的应急扶梯口。

(1)舱室内配置的应急出口应不少于表 4.3.3.2 的规定。舱室乘客人数超过 300 人时,

按表 4.3.3.2 每满 50 人增设一个应急出口或应急扶梯口。

表 4.3.3.2

舱室内乘客人数

舱室出入口数

应急出口或应急扶梯口数

舱室位于干舷甲板下

舱室位于干舷甲板上

10 及以下

1

不设

不设

11~100

2

不设

不设

101-200

3

1

不设

2

2

19-11

201~300

4

2

1

3

3

2

2

4

2

(2)位于干舷甲板以下的客舱,其应急出口应符合表4.3.3.2干舷甲板下舱室的规定。

4.3.3.3

应急出口宽度应不小于0.6m。应急扶梯口的开孔应不小于0.8m×0.8m。

应急出口或应急扶梯口应尽可能远离通常的出入口或扶梯,应急出口或应急扶梯口设

于舷边时,应左右对称设置,当设置几个应急出口或应急扶梯口时,须均匀设置。

应急出口或应急扶梯口正常情况下可以关闭不用,但应保证在紧急情况时能随时可以

使用。如用锁封闭,其钥匙应存放于近旁用玻璃封闭的随时可取的位置。

4.3.3.4

应急出口的门应向外开启,乘客舱室内的窗户一般不能作为应急出口,如需

作为应急出口,除符合4.3.3.2和4.3.3.3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窗户必须设置在干舷甲板以上;

(2)

窗户开口尺寸不小于(0.8×0.8)m2;

(3)

窗口下缘离开乘客站立面的距离应小于0.8m;

(4)

窗户内外不准设置护栏等阻碍出入的设施;

(5)

配置能在紧急情况下打开和破碎窗户的工具。

4.3.3.5

通向仅服务于1个舱室的处所(如阳台)的出入口应不视为该舱室的应急出口。

4.3.3.6

应急出口处应设有明显的标识。

4.3.4

扶梯

4.3.4.1

相邻两层甲板之间的扶梯数及每具扶梯的最小净宽度,按上层甲板乘客人数

配置,应不小于表4.3.4.1的规定。

表 4.3.4.1

上层甲板乘客人数

扶梯数

每具扶梯的最小净宽度(m)

100 及 100 以下

1

0.8

101~150

2

0.8

150 以上

2

1000

0.8 N1 ?

表中:N1——上层甲板的乘客人数。

表 4.3.4.1 计算所得之值在小数点后取一位数。

扶梯数超过表 4.3.4.1 规定值时,可以相应减小扶梯的净宽度,但数具扶梯的净宽度总

和应不小于表 4.3.4.1 所列扶梯净宽度的总和,每具扶梯的净宽度应不小于 0.8m。

4.3.4.2

通往干舷甲板以下乘客舱室的扶梯数,应根据干舷甲板下的出入口数配置,

扶梯净宽度应与出入口净宽度相配合。

4.3.4.3

客船上为乘客使用的扶梯与甲板的夹角,一般应不大于50°,踏步高度不大

于225mm,扶梯两旁应装有牢固的扶手,梯身背后应有衬板,全部踏步板上应设有防滑装

置。

4.3.4.4

扶梯尚应满足第5篇第3章第5节的相关要求。9-12

4.3.5

其他

4.3.5.1

乘客处所的通道、出入口(包括应急出口)和梯道等处不得堆放杂物、大件

行李和货物等物品,以保持其畅通。9-13

第 5 章

公共处所及服务处所

第 1 节

厨 房

5.1.1

一般要求

5.1.1.1

厨房的设置应符合第5篇第3章的有关规定。

5.1.1.2

厨房应远离卫生间、浴室和盥洗室等处所,应特别注意避免烹调气味透入居

住处所。厨房应有通向开敞甲板的门,且应向外开启,厨房不能作为通向其他舱室的通道。

5.1.1.3

厨房内炉灶的烟道,应用绝热和防火敷料包扎,包扎至露天甲板,烟道上应

装有开口盖,以便清洁烟道。

5.1.1.4

厨房的顶部和四周如须与相邻舱室绝热,其绝热物必须以不燃材料制成。

5.1.1.5

厨房炉灶与舱壁之间的距离应不小于150mm,且舱壁上要敷设一定厚度的绝

热敷料,外包镀锌皮,该绝热敷料应比炉灶的投影外缘扩大200至300mm。

5.1.1.6

厨房内的地板应敷以防滑材料。

第 2 节

餐 厅

5.2.1

一般要求

5.2.1.1

提供餐饮服务的客船需设置乘客餐厅。对未单独设置餐厅的游览船,应设供

乘客使用的餐桌,桌面宽度应不小于0.6m。也可采用座椅上设置可收放小桌板的形式,小

桌板的宽度一般不应小于0.25m。

5.2.1.2

乘客餐厅的总面积一般不小于下式计算所得之值:

乘客餐厅面积

表5.2.1.2

客船类别

乘客餐厅面积(m2)

设有餐厅的旅游船、游览船

0.2N

设有餐厅的其他客船

0.16N

注:表中 N 为乘客定额总数。

5.2.1.3

提供餐饮服务的旅游船需设置单独的餐具洗涤间和餐具贮存间。餐具洗涤间

和餐具贮存间一般不占用餐厅的面积,且在餐具贮存间内不应洗涤餐具。

第 3 节

粮食库、食物库和小卖部

5.3.1

一般要求

5.3.1.1

供应膳食的客船,应根据需要设置足够容量的粮食库或粮食柜。

5.3.1.2

粮食库和食物库应布置于出入方便的位置,其出入口不应设置在靠近卫生间、9-14

医务室、浴室及盥洗室等出入口附近,且不应邻近温度较高舱室。

5.3.1.3

粮食库应保证使粮食干燥不致发霉或变质的有效措施。储藏室易腐食物的仓

库应设有冷藏设备,冷藏库内应设有偶然被关在库内的人员呼救用的报警装置。

5.3.1.4

粮食库和食物库应保持干燥,并有隔热绝缘设置。舱壁应为水密,舱内应设

有木柜或架子。

5.3.1.5

客船上的小卖部应设在乘客易到达的处所,不应设在卫生间、医务室、浴室、

盥洗室等出入口附近。

5.3.1.6

粮食库、食物库和小卖部,应设有防止老鼠潜入的装置。在任何位置不得投

放具毒性的灭鼠药。

第 4 节

行李舱与卧具室

5.4.1

一般要求

5.4.1.1

凡设有卧席客舱的客船需设置行李舱。行李舱应有方便的出入口,行李舱的

围壁应保证可靠的防潮和绝热,并有适宜的通风和照明设备。

5.4.1.2

凡设有卧席客舱的客船,应根据需要设置足够容量的卧具储藏室。卧具储藏

室应保证可靠地防潮。9-15

第 6 章

卫生处所及医务处所

第 1 节

盥洗设备

6.1.1

一般要求

6.1.1.1

客船供乘客使用的盥洗设备的标准一般不低于以下要求:

(1)旅游船、客滚船和设有卧席客舱的普通客船,当乘客不超过100人时,每20人设

一副水龙头;当乘客超过100人时,每超过30人加设一副水龙头。如舱室内设有专用的盥洗

盆,则该舱室的乘客可不计入。如单独的舱室内设有专用盥洗设备,该舱室的乘客人数可

以不计入乘客总人数内;

(2)游览船、客渡船、车客渡船和不设卧席客舱的普通客船应至少在有卫生间的位置

设置一个洗手盆供乘客便后使用;

(3)每副水龙头可根据需要设置为是否可调整冷热供水的形式。

6.1.1.2

公共盥洗室与公共卫生间应分开设置。乘客的盥洗室应与船员盥洗室分开设

置。

6.1.1.3

公共盥洗室中,每副水龙头的间距应不小于0.6m。如盥洗室内水龙头超过10

副时,盥洗室应有两个出入口,并且其中一个应通向通道。

6.1.1.4

公共使用的盥洗池和单独的盥洗盆的污水应由单独水管或经污水舱排出舷

外。公共盥洗室内应特别注意设置足够数量的泄水管或加大泄水管的直径,以保证地面不

积水。

6.1.1.5

盥洗室中的墙壁在不少于1.25m的高度内应设瓷砖或与之等效的材料,地面上

应铺有木格板或敷料。

6.1.1.6

在公共盥洗室内应设有镜子、挂帽钩、梳妆架、洗具架以方便乘客。

第 2 节

公共卫生间

6.2.1

一般要求

6.2.1.1

客船应根据客位分布情况,设置供乘客使用的卫生间,其标准一般不低于表

6.2.1.1的规定:

表 6.2.1.1

客船类型

设置的大便器数 n

旅游船、客滚船、设卧席客舱的普通客船

船上乘客总人数/40

游览船、客渡船、车客渡船、不设卧席客舱的普通客船

船上乘客总人数/80

注:① 当 n 小于 1 时,取 n 等于 1;

② 如舱室内设有专用卫生间,该舱室的乘客人数可不计入乘客总人数内;

③ 乘客卫生间应与船员卫生间分别设置,如设置船员卫生间有困难,可以合用乘客卫生间,但

计算大便器数时,应包括船员人数在内;

④ 航行时间小于或者等于 0.5 小时的客船可根据需要选择是否设置卫生间。9-16

6.2.1.2

各类客船的卫生间均应男女分设,并应有明显的铭牌。如未分设,应该是在

内部可以单独关闭的卫生间。

6.2.1.3

卫生间中大便器数目在两个及以上时,应有隔板隔开。男卫生间内应设置小

便器或小便池槽。

6.2.1.4

各层甲板上的卫生间,应尽可能布置在同一垂直线上,在任何情况下,不应

设置在居住舱室、餐厅、厨房、粮食舱和小卖部的上面。如无法避免时,应有防止管路阻

塞渗漏的措施。

6.2.1.5

卫生间的地板及围壁应为钢质,其与相邻舱室的隔壁应为水密舱壁,地板上

应敷设防滑水密敷料,四周围壁在不少于1.25m的高度内,应敷设瓷砖或与之等效的材料。

在地板上应有排水孔,且地板应向排水孔倾斜。

6.2.1.6

卫生间及其通风设备应保证卫生间异味不致透入餐厅、厨房、粮食舱和医务

处所。

6.2.1.7

卫生间内每一大便器及其周围空间所占面积应不小于0.8m2。

第 3 节

医务处所

6.3.1

一般要求

6.3.1.1

旅游船需设有能急救和治疗常见病的医务室,医务室最好设置在干舷甲板以

上,但不应与乘客或船员的居住舱室直接相通。

6.3.1.2

其他各类船如无医务室,至少应备有急救药箱一个。9-17

第 7 章

供水、通风、照明、暖气和空调设备

第 3 节

淡水供应和供水、排水管系

7.3.1

一般要求

7.3.1.1

客船应供应质量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饮用淡水及洗涤淡水,饮用淡水

的储藏量应根据船上乘客和船员总人数及航行时间来确定。

7.3.1.2

饮用水和洗涤水管系严禁采用含铅材料制造。

7.3.1.3

客船上的冲洗管系应有独立的供水系统,并应能保证经常供给卫生间和甲板

的冲洗和其他卫生用水。

7.3.1.4

客船应根据实际情况设置污水管和污秽管,应尽可能减少污水管和污秽管的

长度及其出口数量,并应避免急剧的弯曲和折角。

7.3.1.5

应避免将污水管和污秽管穿过乘客舱室、粮食舱、厨房、餐厅和小卖部,也

应避免从机舱或货舱的一舷通向另一舷,如有困难须在管外加罩管。

污水管和污秽管的泄水管口应该分别设置。

7.3.1.6

污水管和污秽管的布置应有适当的斜度,建议管子倾斜度每米长度不小于

50mm。

7.3.1.7

排除污秽和粪便的卫生标准,应符合国家防止水域污染的有关规定。

设置粪便柜时,其容量应根据船上人数和航程时间确定,粪便柜应有完全封闭的排泄

管路,并应有与卫生管系相连的冲洗设备。

第 4 节

通 风

7.4.1

一般要求

7.4.1.1

所有乘客居住处所及公共服务处所均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厨房

内亦应设排气通风设备。

乘客舱室的通风设备,应与船员舱室的通风设备分开。卫生间、盥洗室、浴室、厨房、

粮食舱等处所的排出通风,应有独立的通风管。

7.4.1.2

设置机械通风时,各舱室的换气次数建议不小于表7.2.1.2的规定。

表 7.2.1.2

舱室名称

每小时换气次数

吸入通风

排出通风

乘客居住舱室

4~6

4~6

餐厅、俱乐部、会议室等公共舱室

10~15

10~15

厨房

5~10

40~60

卫生间、浴室、盥洗室

15~20

粮食舱

5~10

10~15

小卖部

10~15

—9-18

行李舱

20

7.4.1.3

通风管应尽可能短和不应有较大的弯曲和折角(不大于35°)。通风筒孔口不

应直接位于床铺的上面。

7.4.1.4

通风管路的设置须符合本法规第3篇和第5篇对通风管的有关规定。

7.4.1.5

通风管不应通过舱壁甲板(定义详见第5篇第2章第1节)以下的水密舱壁。

第 5 节

照 明

7.5.1

一般要求

7.5.1.1

客船上所有乘客居住处所、公共处所、医务卫生处所和通道,均应设有自然

采光和照明设备。

7.5.1.2

对于夜间影响驾驶视线的窗,应备有百叶窗或其他遮光设施,以免灯光外露。

7.5.1.3

救生艇、筏登乘和集合处的照明设备应满足第5篇第4章4.3.2.6的规定。

第 6 节

暖气设备

7.6.1

一般要求

7.6.1.1

冬季经常在寒冷地区航行的船舶应装设暖气设备。

7.6.1.2

取暖设备应保证在任何室外气温情况下,室内温度不低于17℃,同时每个取

暖器均应有开关和调节暖气的装置,浴室内的温度应保证在任何室外气温情况下不低于

25℃。

7.6.1.3

蒸汽和热水取暖设备应沿船舷或外部舱壁铺设,但至少应离开钢质船舷板、

外舱壁板表面50mm。主蒸汽管和主热水管应沿天花板下面铺设,但取暖设备的干管及支管

应有绝热包扎,取暖器应有易卸的防护罩。

7.6.1.4

取暖器的结构应易于清除。

7.6.1.5

蒸汽暖气的工作压力应不超过0.3MPa,因此由锅炉通向暖气片的蒸汽压力较

大时,应经过减压阀。

7.6.1.6

下列处所不应设置取暖器:

(1)

床铺下面或床头附近;

(2)

排出通风口附近;

(3)

水可能溅到的位置。

第 7 节

空调设备

7.7.1

一般要求

7.7.1.1

设有空气调节装置的船舶,一般应保证夏天室内比外界气温低6℃,冬天应符

合7.4.1的规定。

7.7.1.2

一切空调装置均应有适当的消声和减振设施。9-19

7.7.1.3

空调系统的通风管道的设置,应符合本章第2节的有关规定。9-20

第 8 章

舷墙和栏杆

第 1 节

舷墙和栏杆

8.1.1

一般要求

8.1.1.2

在载客甲板(包括观光游览甲板)的开敞部分应有坚固的舷墙或栏杆或舷

墙与栏杆的组合,以护栏乘客,其高度应大于等于1m,但一般应小于等于1.2m。

8.1.1.3

栏杆竖杆之间的距离应不大于2m。若两竖杆之间的杆件采用水平布置,最低

一档以下的净高度应不大于0.18m;其他各档间净距应不大于0.28m;若两竖杆之间的杆件

采用垂直布置,垂直杆件间净距应不大于0.11m;若两杆件之间设有挡板、花格、防护网、

玻璃等能防护乘客跌落的装饰物,两杆件之间的净距可适当放宽;若采用其他形式的栏杆,

应经船舶检验机构批准。

8.1.1.4

若载客甲板(乘客站立面)位于干舷甲板以下的平台(或铺板、舱底板)时,

栏杆的高度从平台(或铺板、舱底板)的上表面量计。

8.1.1.5

如船舶设有通向顶篷甲板的应急扶梯口,其顶篷甲板两舷亦应设置高度不小

于0.6m的栏杆。

8.1.1.6

当甲板上设置舷墙时,应按本法规第4篇的规定设置排水舷口及排水设施。

8.1.1.7

玻璃栏杆应采用钢化玻璃、夹层玻璃或聚碳酸酯材料。

8.1.1.8

夹层玻璃的每层玻璃应为同一种玻璃,其可以是钢化玻璃也可以是浮法玻璃,

玻璃层数至多不超过三层。双层夹层玻璃的每层玻璃厚度应相同。三层夹层玻璃的最外层

玻璃的厚度应相同,且外层与中间层玻璃的厚度差应不大于2mm。夹层玻璃层间的塑料薄

膜应为聚乙烯醇缩丁醛(PVB)胶片,其厚度应不大于0.76mm。

8.1.1.9

玻璃应有足够的厚度,一般不应小于5mm。采用双层夹层玻璃时,两层玻璃

的厚度之和应不小于6.5mm。采用三层夹层玻璃时,三层玻璃的厚度之和应不小于7.5mm。

8.1.1.10

玻璃应与栏杆金属框架牢固连接。可采用框架式结构,也可以与栏杆竖杆通

过螺栓连接,单侧受力螺栓不应少于2个。栏杆竖杆之间的距离应不大于2m。

8.1.1.11

玻璃栏杆的间隙应满足本节

备注:

最近更新:2021.07.11

快递单号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