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负责人介绍,《办法》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
一是规范了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种类。非寿险业务准备金包括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和保监会规定的其他种类责任准备金。其中,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包括长期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短期险业务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未决赔款准备金包括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理赔费用准备金。
二是规范了各项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保险公司应当主要采用二十四分之一法或者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采用逐案估计法、案均赔款法等方法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采用链梯法、案均赔款法、准备金进展法和B-F法等至少两种方法谨慎提取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保险公司还应对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充足性进行测试,如果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足,应当提取保费不足准备金。
三是要求保险公司建立非寿险精算制度,指定精算责任人负责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的评估工作。
四是要求保险公司定期向保监会报送非寿险业务准备金评估报告,并规定了准备金评估报告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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