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保险法律看,保监会是惟一有权审查保险条款的机构。
《保险法》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部分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其他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备案。”由此可以看出,保险条款的审批、备案是保监会的法定职责,保监会作为主管机关和监管部门,对保险条款的审批、备案享有不可分割的惟一行使权,其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工商部门都不能行使该项权利。因此除保监会外,其他任何部门对保险条款的审查不具有法律上的适法性,仅具有提醒、警示作用,以期引起社会和主管部门的注意。其他部门不能也无权代替保监会宣布某保险条款涉嫌违法而应当作出修改。
人们在购买保险的时候往往会进入一个误区,就是选择保险公司的名气,而忽略了保险条款的保障。实际上,条款才是投保人最需要关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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